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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县公安局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曲水县政府网站 2021-03-04 16:13 来源:曲水县公安局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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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健全完善表彰奖励工作机制,充分激发、调动全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区公安厅《西藏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实施细则》、《拉萨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级序列管理工作的通知》、《西藏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政工监督室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表彰奖励工作,其他部门配合政工监督室做好表彰奖励工作。个人申报表彰奖励一律经政工监督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按表彰奖励审批程序报批,严禁越级申报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形式、对象、类别

第四条 表彰奖励形式有:通报表扬、评选先进、记功嘉奖及向上级申报等。

(一)通报表扬:采取慰问电(信)、贺电(信)、短信(微信)、送达喜报等形式进行;

(二)评选先进:评选“XX先进集体”、“优秀民警”、优秀工勤人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优秀编外聘用人员”等;

(三)记功嘉奖:记集体或个人嘉奖;

(四)向上级申报:由政工监督室向上级申报高等级的集体或个人三等功等表彰奖励。

第五条 表彰奖励对象

(一)我局在职在编民警,予以通报表扬、记功嘉奖等表彰奖励。

(二)在编在职工勤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及“编外聘用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评选先进等表彰奖励。

(三)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向上级申请追授记功嘉奖表彰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创新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跨区域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类别

表彰奖励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表彰、战时表彰和专项表彰三大类。

(一)日常表彰。对完成各项任务出色、整体工作成绩突出;侦办上级督办的重特大案件、侦办在全国、全区、全市、全县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侦破难度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成绩突出;在常态化社会面维稳防控工作、基层基础工作、治安管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发现和消除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苗头、排除重大安全隐患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公安队伍建设、规范文明执法、服务人民群众、综合管理保障等方面成绩突出;在机制创新、科学发明、技术攻关、学术理论研究、创造典型经验等方面成绩突出,进行集体和个人日常性表彰奖励。

(二)战时表彰。对执行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重大特殊任务成绩突出;见义勇为、舍己救人,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进行集体和个人即时性表彰奖励。

(三)专项表彰。对完成全国、全区、全市性重大专项工作和其他特殊任务成绩突出;参加全国、全区业务技能比武竞赛、演练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进行集体和个人专项性表彰奖励。

除上述表彰奖励类别外,各部门、警种原则不再开展系统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通过练兵比武等活动评选业务能手、岗位标兵等,评定结果不与表彰奖励挂钩。

第三章 权限、原则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市公安局批准全市公安机关的通报表扬、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表彰奖励。

(二)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本级公安机关的表扬通报、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嘉奖。

(三)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或者借调、挂职的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现所工作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现所工作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批准权限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第九条 表彰奖励实行年度内不重复表彰原则。对同一事迹不得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条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奖项及奖金:

2、个人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优秀民警”、“优秀工勤人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优秀编外聘用人员”:参照个人嘉奖标准奖励人民币2000元;

4、集体表彰:一般不设置奖金;

5、通报表扬:以精神鼓励为主。

表彰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奖金按照市公安局警务保障支队关于调整奖励经费支出有关要求,设立财务单列部门的由所在部门给予保障,未设立财务单列部门的由市公安局警务保障支队保障。其它渠道申请的专项表彰奖励经费除外。

(三)由公安部、公安厅、市公安局批准表彰奖励的,按照公安部、公安厅规定的奖金标准予以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因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当暂停实施表彰奖励。

集体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失误问题的,原则上一年内不予表彰奖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原则上两年内不予表彰奖励。个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间,不予表彰奖励。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集体或者个人,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二条 数量控制

(一)曲水县公安局年度内个人嘉奖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记三等功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三,记二等功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千分之三,记一等功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万分之三。

(二)工勤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及“编外聘用人员”评选先进个人比例不超过上述三类人员实有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

(三)本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部门及其个人表彰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表彰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专项任务的,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当年度表彰奖励比例。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或所在部门向政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政工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申报对象的事迹,按照表彰奖励条件和标准,及时派人到申报对象所在单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可采取集体座谈、个别核实,调阅有关材料,也可到其辖区及有关单位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同意申报的,由政工部门确定申报表彰奖励的等次,报告交局党委研究。不同意申报的,在核查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请奖对象所在部门。

(三)审批。我局表彰奖励审批,请奖部门提出申请后,经政工部门审核,报局党委会研究审批。确定奖励批准意见后,组织进行公示后予以公布,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请奖事项,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其中,对我局领导班子成员申报表彰奖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五章 待遇、义务

第十四条 对任职年限内获得个人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职务职级晋升、学习进修、休养疗养等优先推荐资格:

(一)单位推荐。各党支部要切实做好受奖人员的优待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积极主动推荐,在资格条件内最大限度为民警争取更多更好待遇。

(二)资格审核。符合上报的个人,由政工监督室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任职年限、奖励等情况逐一进行核准查实,确保推荐工作不走样、不变形。

(三)注重考核。把平时表现、年度考核和受奖情况结合起来,以具体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围绕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履职情况。

(四)大胆使用。对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确实突出的,由各级党组织推荐、政工监督室审核后提交局党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符合使用条件的大胆使用、正面宣传、正向激励;需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积极上报,争取支持,进一步提振信心、鼓舞士气、营造声势。

受表彰奖励个人所享受奖励标志、警衔晋升、进修学习、子女保送学习、抚恤等待遇以及表彰奖励撤销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作为行业内的先进典型,应主动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作用、激励作用。

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所安排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表彰奖励对象联系制度和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考察,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六章 授奖仪式

第十七条 日常表彰、战时表彰,县局应为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举行简短庄重的授奖仪式。授奖仪式的基本程序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办理。一般情况下,表彰奖励批准机关的政工部门应在记功命令(命令、决定、通报)发布后3天内,根据岗位工作特点等实际情况,前往表彰奖励对象所在部门、执勤地点、服务场所送奖上门、送奖到岗,举行简约、俭朴的授奖仪式,原则上不以表彰会形式进行。

专项表彰除参照以上原则外,可根据专项工作规模、重要程度开展简约的表彰会议。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表彰奖励相关活动要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扩大影响,提升受奖对象的荣誉感,大力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对伪造事迹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的,虚报的,由原表彰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表彰奖励批准机关撤销表彰奖励。同时,对申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要求一年以内不得申报各类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撤销后,由原表彰奖励申报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和奖金上交原表彰奖励批准机关,并停止原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享受的待遇。

个人获得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存在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工监督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杨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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