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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水县公有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曲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曲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周转房)的作用,切实改善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化房屋资源的配置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发〔2010〕54号)《西藏自治区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结合曲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由政府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在职干部职工(含在编干部职工、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购买性岗位、乡村振兴专干)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公有住房由县住建局、县后勤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申请居住对象材料及材料初审工作,安排入住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退房交接手续、后续维护管理工作

(二)县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制定、信息采集、实名制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入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及条件变更手续:

(一)周转房申请人必须是编干部职工、援藏干部、挂职锻炼干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政府购买性岗位、乡村振兴专干等组织人社部门分配的人员,公租房(廉租房)在满足干部职工住房需求情况下,根据国家、自治区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适当向其他人员分配。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曲水城区内(曲水村范围内)私人或其他住房,并达到打分标准。

(三)申请人如信息发生变更(如家庭人口数、购买住房、婚姻状况),应在信息变更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持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县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县城内住房在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必须搬离公有住房,结婚状况发生变化后夫妻双方均有公有住房的,应在婚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中一套公有住房。

第四章 分房打分标准及分配办法

第五条 周转房打分标准如下:

分值计算:职务(职称)+工龄=总分

职务(职称)打分依据为:

(一)职务方面:副地/二级巡视员20分;正县/一二级调研员/高级16;副县/三四级调研员/副高13;正科/一二级主任科员/中级10分、副科/三四级主任科员/初级/高级工/高技8;科员/技师/中级工/员级6;其他在编在职、组织人社部门分配的人员(含初级工及以下)4分。

(二)工龄方面:参加工作实际时间计算1年1分(整年计算)

(三)双职工方面:夫妻二人在曲水县城所在地工作(在编在职)的可合并计算分值,只享受一套住房。

如分值相同,则以现有家庭居住实际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则以工龄长者优先。

住房存在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单独研究考虑,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房屋分配基本原则:

(一)县住建局、县后勤服务中心每半年公布一次房源情况。若有空置房源,原则上根据打分标准分房。

(二)每次分房,以空置的房源或新建公有住房为限。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根据打分标准分房。凡符合打分标准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布的分房时间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一经入住,不得更改

公有房建成或全面装修改造提升后首次入住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

对于符合打分标准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按照分数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以此类推,分完为止。

(三)打分及分房的各个环节由县分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申请人单位代表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监督。

(四)打分结果及分房结果分别公示5天。

(五)对举报申请人以弄虚作假、代他人申请名额、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申请资格的,经查实即解除分房资格,收回房屋,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不良信用名单,两年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公有住房

(六)自住房入住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将原住房无条件交还县后勤服务中心,逾期未交还的将每月每平米收取10元的租金(依照藏政发﹝200758号文件)。

第五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须由本人向房屋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填写《西藏拉萨市曲水县周转房(含公租房、廉租房)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和县住建局、后勤服务中心审查后,确定是否租住以及租住房屋面积、户型等,干部职工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期限的租住合同,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合同期满可申请续租,原则上一个干部职工在同一个地点公有住房连续签订时间不超过5年。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曲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人员可申请周转房。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公益性岗位、临时工等非组织人社部门分配人员,不符合入住申请周转房资格。如因住房困难需申请公租房或廉租房严格按照《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住房程序或安排至集体宿舍。

县后勤服务中心、住建局、财政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起租金收缴责任。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占用公有住房的,主动腾退多占公有住房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拒不腾退的,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违规占用周转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在工作地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公有住房,超出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租金,每超过半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干部职工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以及其他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藏政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半年内腾退租住的公有住房,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退租的,及时报县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按照规定收取租金。

(七)干部调动、辞职、退休前必须在县住建局、县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若未办理住房交接手续,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调动、退休等相关手续。

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藏政办发[2010]54号)工作不满5年的未婚干部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干部职工在工作单位所在城镇享有公有住房,乡(镇)干部职工在曲水县城内不享有周转房。

第九条公有住房收租标准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相关规定

(一)我县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租金为2.0元。

(二)房屋折旧调剂。2004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并始终未全面改造提升的公有住房,每五年为一计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租金0.2元。

(三)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租金;庭院暂不纳入计租范围。

)计租面积:公有住房按套内面积计收租金。

)收租单位:县住建局负责收取干部职工租金、其他人员由人员使用管理单位收取租金、县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租金催缴工作,由县住建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条 租金调剂

(一)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租金(参照2007年市场平均租金每月10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二)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公有住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至各乡镇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各乡镇解决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收取;原则上县城内公有住房应当在3月内腾退,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四)因工作需要从各乡镇调至县城工作的干部职工,由县后勤机关解决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收取;原则上原乡镇公有住房应当在3月内腾退,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五)在租赁期限内,调离辞职、辞退以及离职的干部职工,应将住房交回,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县后勤服务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住房,并要求补交相关费用。原公有住房应当在3月内腾退,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六)县城所在地公有住房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征求本人意愿可在县城保留一套公有住房,租金按标准收取建筑面积控制60㎡及以内

(七)离退休干部,根据自治区周转房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在区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回曲水调养探亲期间,退休后三年内由县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食宿。

)在工作地曲水村范围内有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3个月内腾退出占有的公有住房,逾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租金。

(九)县城所在地公有住房充足的情况下,干部职工在驻寺或乡镇工作,小孩在县城上学,并县城无私房的,开具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后,可申请一套公有住房,小孩毕业离开县域,公有住房应当在3月内腾退,逾期不退出的,其房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收取

第十条 租金减免

在藏工作的援藏干部、组团式援藏、志愿工作者、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均为大力支持曲水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无私奉献的支边建藏精神,免收公有住房租金。

第十租金收缴和使用

我县于202161日开始按月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统一扣除,无法统一扣除的“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购买性岗位、政府机关外聘”等其他人员由管理和使用单位统一收取后,存入县财政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县财政统一记账、纳入单位公有住房大修基金

第十根据《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情况视为违规占用公有住房

(一)未经许可,直接将干部公有住房转给他人;

(二)干部职工将所租住的公有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

(三)产权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有住房提供给他人居住的;

(四)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在县城或同一个城镇占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五)干部职工在工作地有私有住房,仍租住公有住房的;

)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半年后仍未腾退等情形都属于违规占用周转房的;

)干部职工退休半年以上仍租住公有住房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十干部职工婚后仍占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公有住房的。

(十)在公有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相关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以上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十四本办法下发后,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8号)文件执行。

十五各乡镇、教育系统、公安系统、卫生系统、国有企业和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租可参照本方案管理,租金按照属地管理进行收取。

十六本办法自县政府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住建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