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05-XZQSCF-285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曲水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891-6658810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毁损、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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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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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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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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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