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行为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05-XZQSCF-300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曲水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6658810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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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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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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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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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