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
职权名称: |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05-XZQSCF-294 |
子项: | |||
行使主体: | 曲水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6658810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追责依据: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