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县政府网站 | 2025-01-06 17:17 | 来源:曲水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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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曲水县应急总体预案》已经曲水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推进我县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应急总体预案(试行)》《拉萨市应急总体预案(试行)》等有关文件。
本预案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发生在曲水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对本县造成影响的,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用于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4.1 突发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详见附录。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曲水县内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预案启动过程中,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5.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其造成的危害。
1.5.3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作用,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4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委县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各乡镇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1.5.5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按照就近调配、快速行动、有序救援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同机制,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5.6 依法管理、科技支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曲水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4)乡(镇)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县所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6)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
各类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曲水县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作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由维护国家安全指挥部负责。
应急总指挥部设第一总指挥长、总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第一总指挥长由县委书记担任、总指挥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相关行业(领域)副县长及其他领导担任。主要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曲水中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育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科学技术局、投资促进局、数据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县电视台、驻曲水县各保险公司、国网西藏曲水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曲水县分公司、中国移动曲水分公司、中国联通曲水分公司、各乡(镇)、各园区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应急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县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全县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突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
3.负责本县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4.具体负责县级二级、一级响应的启动和具体实施;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拉萨市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根据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本县风险分析特点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21个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名称及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4。
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县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相应部门。
专项指挥部的构成及职责在相应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综合协调、事故救援、警戒疏散、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后勤保障、通讯联络、新闻发布、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当上级党委、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现场指挥部自动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管理。
应当做好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期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职责为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社会组织和村(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乡镇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应当做好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期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社会组织和村(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各专项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自治区、市专家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或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应急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1)完善风险防控、化解机制。县政府要建立健全风险会商、研判、评估和防控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排查、评估,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信息集成、综合研判工作,防止多领域风险联动并发。
(2)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基层组织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排查,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测预警能力,加快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风险防控体系,即纵向以县到乡(镇)、村(居)三级为主干,横向建立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组织等为支撑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引导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明确风险分级管理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流程、标准和要求,组织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控制与监测工作。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升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快自然灾害基础能力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县政府及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监测平台、网格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事故。如需共同研判,由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区域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预警信息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西藏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3.3.2 预警支持系统
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建立预警服务系统,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报送及反馈达到高效、快捷,应急指挥系统达到资源共享、运转高效、指挥顺畅。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统筹,报拉萨市应急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预警信息,蓝色预警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审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报县应急总指挥部审定,并按照拉萨市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按照自治区、拉萨市的统一安排,可通过曲水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密监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本县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相关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及有关社区、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县委、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要县政府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对于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应加大网络舆情信息的报送力度。
(2)报告时限。各级党委、政府、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20分钟内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5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影响的地区和部门上报。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4)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县单位,应向其通报;需要向军队通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办理。
(5)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采取逐级上报方式,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首报、续报和结案报告,采用电话报送及书面报送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配合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突发事件初级判断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对于敏感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曲水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三级(Ⅲ级)、二级(Ⅱ级)、一级(Ⅰ级)。根据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启动县应急响应。启动县四级(Ⅳ级)、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由专项指挥部决定,副指挥长负责签发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指挥长负责签发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
需启动二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县专项指挥部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县二级(Ⅱ级)或一级(Ⅰ级)应急响应,或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二级(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第一总指挥长或总指挥长负责签发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命令。
现场指导工作组或现场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四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与突发事件直接相关副指挥长带领其所在部门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发地组织协助、指导支持;三级(Ⅲ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二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带领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一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总指挥部第一总指挥长、总指挥长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带领常务副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
4.4.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对处置有关工作。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的,县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或事发企业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必要时,县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相关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带队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2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根据事件情况决定成立专家组,及时调度专家库专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政府启动响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4.4.3 协同联动
县级专业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按照应急救援需求和规定流程调度赶赴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各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力量分散、各自为政、大量集结、过度应急。
4.5.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防止无序施救造成混乱。
(5)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6)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8)禁止或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10)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11)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4)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6)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7)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18)采取其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包括参照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对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管理)疫区实施管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疫点、疫区或控制区域。
(2)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检查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实施限制和封闭。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根据需要划定疫点、疫区。
(5)保障基本生活。为疫区隔离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配送,水、电、气、暖购买等基本生活保障;重点关注病人、孕产妇、残疾人、独居老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6)开展群防群控。乡镇及村(社区)要协助卫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开展封存、销毁、扑杀和遗体处置。查封、扣押和销毁问题药品、疫苗和食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灭杀农作物病虫;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8)流行性调查。制定方案组织溯源调查和流行病学等公共卫生调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和传播途径。
4.5.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指挥部及相关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县委、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县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发布。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党委宣传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市应急总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协调。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和有关部门应指派专人配合市新闻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县委宣传部会同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其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情应对工作。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消息。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时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县相关部门和突发事件受影响地区的乡镇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具体负责,县政府应建立政府主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恢复重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受灾地区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县政府应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并及时将恢复重建相关意见建议报上级政府,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县委、县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队伍及专家队伍。充分依靠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力量,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民兵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局是县级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县委、县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企业专业救援力量,重点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应急、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林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有关要求、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应急演练。
(3)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部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与人武部、武警中队联系,健全军地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性训练和演练。推进民兵应急力量与地方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及村(社区)应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推动其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其有益补充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应急救援体系。
(6)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依托自治区、市专家库、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撑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7)跨区域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与外界先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交流学习,完善跨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制。
结合高原特点,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信和商务局(科学技术局、投资促进局、数据管理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应急物资和装备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适应高原环境的应急物资装备的研发和生产。鼓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应急物资装备代储协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县应急管理局实施应急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县民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必要时,县应急总指挥部可以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县财政局做好每年应急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及保障需要,及时下拨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按计划申报本部门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本部门应急工作,并做到专款专用。
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县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的请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进行捐赠活动。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辖区内及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按照县医疗卫生配套机构的实际建设情况,建立本县所辖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信息数据库,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及配合事项。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社会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办法。深化企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县公安局、武警曲水中队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社会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社会秩序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临时安置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事发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县人民政府依据《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新建、改造和指定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各级各类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以村(社区)生活圈为基本安全单元,与县内现有老旧小区以及文化、教育、体育、旅游设施等改造情况相结合,充分利用乡镇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学校、文体场馆、公园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规划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功能区和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物资,确保达到紧急避难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其地点、功能、等级、有效容纳面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情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公众紧急避难的区域、场所、疏散路线等,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通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县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鼓励、扶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全县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县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提供滑坡、崩坍等地质灾害的基础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质信息服务,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险情坐标,积极联系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本县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指导和衔接。县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和衔接。各乡(镇)政府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全县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县应急总体预案应当按程序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县应急管理局衔接协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市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县有关部门。
乡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备案。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有针对性的演练。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4)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与解释,编制修订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部委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1自然灾害类
1.1水旱灾害
1.1.1一般水旱灾害
(1)灾害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紧急转移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上、1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5%以上、1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5%以上、10%以下。
1.1.2较大水旱灾害
(1)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紧急转移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0%以上、15%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0%以上、15%以下。
1.1.3重大水旱灾害
(1)本区域内的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其干流一般河段、主要支流堤防、大中型水库、城镇堤防、湖泊出现重大险情;
(2)区域严重洪涝灾害集中达到30万亩以上;
(3)区域严重干旱集中达到50万亩以上;
(4)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紧急转移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5%以上、20%以下;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通车;造成公路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通车。
1.1.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本区域内的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城镇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本区域内发生特大干旱;
(4)造成5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紧急转移人口3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5)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5%以上,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20%以上,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20%以上;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通车;造成公路干线中断,96小时无法通车。
1.2气象灾害
1.2.1一般气象灾害
(1)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以上、1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5%以上、1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5%以上、10%以下。
1.2.2较大气象灾害
(1)本区域内由于强降雨(雪)、冰雹、霜冻、沙尘暴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需紧急转移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0%以上、15%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0%以上、15%以下。
1.2.3重大气象灾害
(1)本区域内由于暴雨、暴雪、强降温、冰雹、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需紧急转移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天气原因造成机场、干线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对我区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
(4)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25%以下,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15%以上、20%以下。
1.2.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本区域内由于暴雨、暴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需紧急转移人口2000人以上,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5%以上,或造成成畜死亡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总数的20%以上,或倒塌房屋间数占总数20%以上;
(3)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1.3地震灾害
1.3.1一般地震灾害
(1)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5.0级、小于6.0级的地震。
1.3.2较大地震灾害
(1)造成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
1.3.3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2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
1.3.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10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
1.4地质灾害
1.4.1一般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1.4.2较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1.4.3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公路干线、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地质灾害。
1.4.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冰川崩塌、冰湖溃决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或其他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或重要支流被阻断形成堰塞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生物灾害
1.5.1一般生物灾害
(1)1个县(区)范围内病虫害流行,造成一定损失的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等造成威胁的灾害。
1.5.2较大生物灾害
(1)2个县(区)范围内因蝗虫、麦类条锈病、草原毛虫、松毛虫、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等病虫害大面积流行,造成较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等造成较大威胁的灾害;
(3)直接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生物灾害。
1.5.3重大生物灾害
(1)本区域内1个地(市)范围内因蝗虫、麦类条锈病、草原毛虫、松毛虫、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等病虫害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牧业和林草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发生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林区、森林公园,并可能对生态、景观造成严重破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1.5.4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1)本区域内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地(市)范围内发生,对农牧业和林草业等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由于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对我区珍贵野生生物物种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生物生态平衡;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他生物灾害。
1.6森林、草原火灾
1.6.1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1)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草原火灾。
1.6.2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1)连续燃烧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120小时以内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草原火灾。
1.6.3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或距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和重伤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或跨省、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著名旅游景点的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自治区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1.6.4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及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造成合计20人以上死亡和重伤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地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未开发的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2事故灾难类
2.1安全事故
2.1.1一般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大型群体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事故。
2.1.2较大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造成拉萨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或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5)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2.1.3重大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露,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
(2)民用运输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国道、省道等公路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造成拉萨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6)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1.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
(2)民用运输机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重要国道、省道等公路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9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拉萨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6)全区大面积通信故障或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我区重要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大型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事故。
2.2火灾事故
2.2.1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1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2.2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2.3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3.1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3.2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事件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事件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地(市)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
2.3.3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事件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事件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事件造成该区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3.1公共卫生事件
3.1.1一般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下,或霍乱首次在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发生;
(3)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动物间鼠疫暴发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1个乡(镇)内发生,尚未扩散;
(6)对1个县(区)内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或死亡3人以下,或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节庆期间;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9)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病例数未超过5例,或相关联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乡(镇);
(2)在1个县(区)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2倍以下;
(5)乡(镇)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该乡(镇)以外;
(6)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对1个地(市)造成较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腺鼠疫、败血症型鼠疫流行,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县(区)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该县(区)以外;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地(市)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4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鼠疫、肺炭疽在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全区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国内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发生烈性病菌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7)对全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类突发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类突发事件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2动物疫情
3.2.1一般动物疫情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尚未扩散;
(2)14日内,在1个县(区)或5个以下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下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内未消灭的一类动物疫病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情在我区范围内零星发生;
(5)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3.2.2较大动物疫情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在1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
(2)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县(区)或5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
(3)15日内,在公路口岸、铁路进口的生猪中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
(4)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内未消灭的一类动物疫病疫情,或疫点达到15个以上、30个以下;
(5)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6)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3.2.3重大动物疫情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个以上地(市)发生,或在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
(2)14日内,2个以上相邻地(市)或5个以上县(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情出现;
(3)15日内,1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非洲猪瘟疫情并流行;
(4)1个平均潜伏期内,1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内未消灭的一类动物疫病疫情,或疫点达到30个以上;
(5)我区重新发生国内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我区传入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疯牛病、蓝舌病、非洲马瘟等疫病;
(6)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10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2.4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21日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或呈多发态势;
(2)14日内,在全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波及邻省(区);
(3)15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非洲猪瘟疫情并流行;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等,其分类分级标准以维护国家安全指挥部分类分级标准为准。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自然灾害类(6个)
序 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
1 |
地质灾害 |
自然资源局 应急管理局 |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自然资源局) |
2 |
水旱灾害 |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应急管理局 |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 |
3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 |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 |
4 |
森林、草原火灾 |
林业和草原局 应急管理局 |
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 |
5 |
气象灾害 |
应急管理局 气象局 |
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部 (气象局) |
6 |
生物灾害 |
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生物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林业和草原局) |
(2)事故灾难类(18个)
序 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
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
3 |
烟花爆竹事故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应急管理局 消防救援局 |
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 (应急管理局)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公安局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公安局) |
7 |
道路交通事件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道路交通事件应急指挥部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8 |
建设工程事故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9 |
供水、供热事件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指挥部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10 |
燃气事故 |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
11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2 |
通信网络事故 |
经信和商务局 |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经信和商务局) |
13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环境污染事件 |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曲水分局) |
15 |
生态破坏事件 |
(3)公共卫生事件(5个)
序 号 |
突发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
1 |
传染病疫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动物疫情事件 |
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5 |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及类别 |
□自然灾害 □灾难事故 □公共卫生 □社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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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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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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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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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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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等级 |
□普通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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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步判断事故原因、目前采取措施、事件控制情况、事件经过、领导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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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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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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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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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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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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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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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 )普通 (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大(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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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原因和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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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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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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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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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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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 )普通 ( )一般(Ⅳ级) (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大(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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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检验检测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处置结果、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及存在问题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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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单位 |
|
续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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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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