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和建房,是指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企业法人单位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扩)建、翻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指导和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保建筑风貌、色彩、层数、高度、建筑体量等要求批建一致,加强宅基地和建房风貌规划及管控,依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第四条 县住建和交通局负责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监督和培训等。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履行属地直接管理职责,协调县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材料审查和上报、现场监管、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农村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并提供参考户型图供其进行选择,开展闲置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等公共管理工作。各村可以制定含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建设有关前期手续,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安全隐患。
第三章 房屋设计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要严格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坚持规划先行,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首层建筑层高不低于3.5米,其它层层高不低于3米。
第八条 曲水县辖区为8度抗震设防区,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要按照《西藏自治区美丽乡村农房和村庄建设技术要点》中8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全面推进修建框架结构,确保满足8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房屋建筑风格遵守各乡(镇)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建筑风貌和户型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延续本地传统建筑特色。提倡使用绿色环保、建筑节能等新型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第十条 自建房建设要满足基本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建房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填写《曲水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2.村级审核: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建房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户型图、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3.联合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和交通局等部门进行审查。
4.分级审批:各乡镇及时组织联审联批,将联审联批结果及时反馈村民。农户建房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审批,涉及部门审批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房由乡(镇)审核后报分管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县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政府,县委审定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由其公布试行(试行1年)。相关解释权归属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和交通局。
附件:1.曲水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2.曲水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