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水县政府网站 | 2025-07-07 16:46 | 来源: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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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市监罚告〔2025 〕001号
曲水上印图文设计广告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
经查,曲水上印图文设计广告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详见附件)在2023年、2024年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我局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向我县税务局、人社局调取纳税、缴纳社保状况,证实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处于长期停业经营状态,且经督促未办理注销登记。
2025年6月4日,我局通过曲水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曲市监听告〔2025〕01号)》,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曲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的51家企业名单吊销名单
联系人:次旦卓嘎 彭瓅
联系电话:0891-6513003
联系地址:曲水县机关二院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曲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7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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