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期工程之古玛当热居民群众搬迁安置政策
为切实做好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古玛当热居民群众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充分考虑搬迁户的切身利益,城关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参照以往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多次研究,结合古玛当热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范围、补偿内容
(一)政策范围 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期工程涉及搬迁户。
(二)补偿内容 包括房屋主体补偿、室内装修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补助、临时过渡费、土地补偿费等内容。
二、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政策 土地、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政策分统一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搬迁户只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一)统一安置补偿政策(选择统一安置补偿政策的不能选择货币补偿政策)
1、房屋主体建筑补偿 (1)安置房户型 安置房位于西藏藏语广播电影电视译制中心以北,由嘎吉林公司开发建设,采取政府回购方式提供安置房。
安置房户型共五种,分别为:
①120㎡户型(共占地120㎡,其中院子60㎡);
②160㎡户型(共占地150㎡,其中院子70㎡);
③200㎡户型(共占地180㎡,其中院子80㎡);
④240㎡户型(共占地210㎡,其中院子90㎡);
⑤360㎡户型(共占地280㎡,其中院子100㎡);
上述户型均为两层独家独院(安置房主体建筑及土地面积以建成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2)安置房分配政策
一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小于160㎡(含160㎡)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低于160㎡(含160㎡)的,搬迁户可享受一套120㎡户型(共占地120㎡,其中院子6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二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160至280㎡(含280㎡)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160㎡-280㎡(含280㎡)的,搬迁户可享受一套160㎡户型(共占地150㎡,其中院子7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三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280至350㎡(含350㎡)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280㎡-350㎡(含350㎡)的可享受一套200㎡户型(共占地180㎡,其中院子8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四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350至410㎡(含410㎡)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350㎡-410㎡(含410㎡)的可以享受一套240㎡户型(共占地210㎡,其中院子9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五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410至720㎡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410㎡-720㎡(含720㎡)的可享受一套360㎡户型(共占地280㎡,其中院子10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六是针对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720㎡以上的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在720㎡以上的可享受两套360㎡户型(共占地280㎡,其中院子100㎡)安置房。合法居住主体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2700元/㎡的建筑成本价格进行多退少补。
(3)针对古玛当热拆迁范围内房屋用途为实际经营或实际出租的搬迁户的政策
①商品房基本情况
商品房位于安置房小区沿街面,商品房户型共有两种,分别为20㎡/间和40㎡/间(以商品房建成后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②置换及补偿办法
古玛当热拆迁范围内房屋用途为实际经营或实际出租的搬迁户,按照安置房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后:
一是对于差额建筑面积大于40㎡(含40㎡)的,将按照2:1标准提供商品房。因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为固定面积,无法足量提供根据上述比例搬迁户可享受商品房面积,因此实际提供的商品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可享受商品房面积,差额部分将按照2700元/㎡标准补偿。
二是对于差额建筑面积小于40㎡的,不能享受商品房,差额部分将直接按照270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③房屋用途为实际经营和实际出租的判定依据
实际经营判定依据为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实际出租判定依据为流动人口登记记录、暂住证和租房协议,租房协议签订日期须为2014年1月1日以前方可有效。
面积以实际经营或实际出租面积为准。
(4)安置房分配办法
住户按照各自应享受的不同户型公开抽签决定。
2、土地补偿政策
(1)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面积与安置房占地面积将予以1:1置换,置换后的差额部分将按照240元/㎡的统一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土地手续费用的补偿及收取标准
①征收土地手续费用的补偿政策 征收土地已办理出让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向搬迁户退还出让金本金及利息(现行银行商业贷款利息)。
②安置房土地手续收费标准 安置房土地面积须按照222元/㎡的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3、地上附属设施补偿
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将参照东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附表1)。
4、房屋装修补偿
房屋装修经中介公司评估,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政策(选择货币补偿政策的不能选择统一安置补偿政策)
1、土地补偿政策
土地按照此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84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房屋主体建筑、装修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政策
房屋主体建筑、装修及地上附属设施经中介公司评估,按照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3、评估中介公司可由政府聘请,也可由搬迁户联合聘请,或可由政府与搬迁户共同聘请。聘请的评估公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拉萨具有相关业绩和良好信誉。评估费用由政府承担(附表2)。
三、牲畜(牛)补偿政策
牲畜(牛)补偿政策只适用于经所在乡、村(居)登记确认的养牛搬迁户。牲畜(牛)补偿政策分为政府一次性收购和集中管理、分户饲养两种,养牛搬迁户只能选择两种政策中的一种。
(一)政府一次性收购政策
1、由政府按照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养牛搬迁户现有牲畜(牛),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
2、收购标准(收购人员验收后确定实际收购价格):
种公牛12000-20000元/头、公牛(非种牛)10000-18000元/头、公牛犊3000-5000元/头;
母奶牛15000-22000元/头、母牛犊4000-8000元/头。
(二)集中管理、分户饲养政策
对于不选择政府一次性收购政策的养牛搬迁户可选择集中管理、分户饲养政策。
将由政府在城关区娘热乡吉苏村奶牛养殖中心为养牛搬迁户提供牲畜饲养场地,集中管理。须由搬迁户自行解决牲畜饲料、自行照料放养,并承担支付相应的牲畜管理费用。
四、其他补偿、奖励政策
(一)搬家补助政策
所有涉及搬迁的住户均享受此政策。搬迁户合法居住的主体建筑面积160㎡以下(含160㎡)的一次性补偿3000元;160-280㎡(含280㎡)的一次性补偿4000元;280-350㎡(含350㎡)的一次性补偿5000元;350-410㎡(含410㎡)的一次性补偿6000元;410-720㎡(含720㎡)的一次性补偿7000元;720㎡以上的一次性补偿8000元。
(二)临时过渡政策
选择统一安置的搬迁户享受此政策。
1、政府将对选择统一安置的搬迁户提供统一的临时安置房,免收房租及物业管理费,但临时过渡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需由搬迁户自行承担。
2、对于自行解决临时安置问题的(即不选择政府统一提供临时安置房的),将每月补贴1000元/户。
3、临时安置和货币补贴实行时间:从腾出房子(地),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完成交接手续起至安置房交付时间止。
(三)搬迁奖励政策
以“五户”作为一个搬迁联保单元,联保单元内所有搬迁户为一个整体,只有在规定时限内联保单元所有搬迁户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才能享受签约奖励。
1、联保单元所有搬迁户在动迁启动后10日内(2014年5月10日24时之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合格交付拆除的搬迁户将享受免交安置房土地100%的出让金及20000元现金奖励;
2、联保单元所有搬迁户在动迁启动后15日内(2014年5月15日24时之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合格交付拆除的搬迁户将享受免交安置房土地70%的出让金及10000元现金奖励;
3、联保单元所有搬迁户在动迁启动后20日内(2014年 5月20日24时之前)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验收合格交付拆除的搬迁户将享受免交安置房土地50%的出让金及5000元现金奖励;
4、联保单元所有搬迁户在动迁启动后20日内未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享受签约奖励,需全额缴纳安置房土地出让金。
(四)就业政策
安置小区的保安、保洁、门卫等工作人员将优先招募符合工作要求的搬迁群众。
五、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
对于在二零一四年元月一日之后,突击抢建、加盖的建筑物及私占的土地及进行出租的将一律不予以任何补偿,需由搬迁户自行拆除。对于拒绝拆除、抵制拆除的,将执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搬迁户承担,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本政策只适用于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期工程涉及的搬迁家庭。
(二)本政策由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2:评估公司推荐名单
附件1
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拉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1 四川华衡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 壹级 13989015421
2 西藏荣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贰级 133980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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